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对所接受和管理的专项捐赠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筹资活动和管理费用。
第一条 管理费的提取
(一)所接受和管理的项目,依据捐赠双方协商,提取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作为基金管理费用,具体如下:
(二)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提取目总额的3%作为基金会管理费用,实际管理成本低于3%的,以实际成本为准;
(三)除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以外的限定用途的捐赠,提取项目总额的5%作为基金会管理费用;
(四)非限定性捐赠提取项目总额的7%作为基金会管理费用;
(五)特殊情况:实物捐赠、紧急援助金、扶贫济困类捐赠、小微捐赠(单笔1万元以下)不收取管理费;捐赠协议明确规定了管理费比例的,按照捐赠协议列明的、符合捐赠人意愿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捐赠项目总额的10%。
(六)适用说明
本办法各项规定之间发生竞合时,按以下顺序适用:
1.捐赠协议对管理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本办法“特殊情况”条款的规定,优先于第一条一般规定适用;
3.同类规定之间,以对捐赠人更有利的规定为准。
依据本条规定,单笔1万元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赠,适用小微捐赠免收费的规定,不收取管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非限定性捐赠,适用非限定性捐赠7%的规定。
第二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管理费用于以下支出:
1.用于学院校友活动、筹资活动以及与捐赠项目相关的活动(如举行捐赠仪式)等支持经费;
2.用于基金会校友活动、筹资活动以及与捐赠项目相关的活动(如举行捐赠仪式)等支持经费;
3.用于基金会聘用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费用;
4.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管理费的使用流程及支出管理
1.管理费于捐赠款项到账并且捐赠协议及相关手续完备后提取,纳入基金会建设发展专项经费统一管理;
2.管理费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预算决算,实际执行中,基金会全年汇总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26〕12号)所规定的本基金会所属类别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上限;
3.管理费支出按照基金会财务要求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