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自 2017 年 起正式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无论是个人捐赠者还是企业捐赠者,皆可享受向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且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被正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免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 年 3 月16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 2008 年 1月1日 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根据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十九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