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字〔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 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联系社会各界力量, 广泛争取国内外关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支持中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中北大学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2. 有利于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 有利于中北大学的建设与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项目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支持教学与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灯等);
2. 资助教学研究, 科学与技术项目及专著出版;
3.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4.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及设施;
5.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6.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根据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项目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双方需签订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 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 或者某个院系级及机构。
2. 非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 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五条 定向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第六条 非定向资金与物资的使用范围,由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 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理事会将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讨论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非定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即在非定向资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时的审议决定:
1. 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 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的构建。
3. 审议、批准基金会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
4. 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要求有明确的目标与开展方式,应有相应的管理方式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采用项目管理委员或指定管理方法(项 目细则) 的方式进行管理。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部作为公益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设 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收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 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 席。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活动,由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以及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有:
1.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和规划;
2.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定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3.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 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 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对外联系,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