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字〔20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坚持“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预算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金会和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基金会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基金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基金会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基金会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基金会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理事会的预算批复意见,编报基金会年度预算;
(三)结合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基金会秘书处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四)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基金会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承诺捐赠资金及时到账,汇总、通报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监督各执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捐赠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六)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理事会要求,结合基金会上年度捐赠资金和工作实际,提报基金会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基金会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基金会的预算,编报基金会具体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基金会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基金会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不能把具有专项用途的捐赠资金视为基金会自有资金使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与财务的收支平衡。支出预算分为“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基金会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基金会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基金会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下旬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是根据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捐赠资金和财政配比等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捐赠收入。指基金会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用于公益目的捐款。
(二)财政配比收入。指基金会从省财政厅获得的捐赠收入财政奖励补助(配比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测算。
(三)投资收入。指基金会按照规定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一般根据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变动因素测算。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活动支出是指基于基金会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其中年度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50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分析
第十六条 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七条 与基金会收入预算有关的各学院(部门)有权代表基金会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捐赠收入按计划足额捐赠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按照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地安排全年的经费,统筹使用,不得超支;专项经费应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日常支出和往来款结算实行项目指标管理,防止超支发生;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基金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项目执行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理事会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基金会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初审后,根据相关捐赠协议或基金会领导批示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调整预算。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整个程序是由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主管部门据情况报基金会秘书处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应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公布的年度预算,对列入预算指标管理的各项指标执行情况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预算数与实际执行结果差异的原因,并与往年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总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三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请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民政厅)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基金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