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


基金会字〔202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加强基金会队伍建设,增强内部活力,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参照中北大学人事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分为两种:中北大学在编人员和基金会合同聘用制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章  


第四条  中北大学在编派遣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由中北大学承担,基金会根据工作性质,给予派出特定财务人员一定工作补贴;基金会聘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遺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要求本科学历及以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六条  所有新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做出直接评价,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基金会按中北大学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招聘人员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者必须及时办理和结清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定合同的意愿,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基金会奖励和中北大学校级奖励。其中校级奖励为基金会向学校推荐获奖候选人,参加学校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中北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

      员工惩戒分为下列四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八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北大学校聘人事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