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字〔20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收物资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物资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赠物资,是指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各类实物。
本办法所称受赠服务,是指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住宿、餐饮、交通、会议、展览、文化、体育、通讯、金融、商务、创作设计、信息技术、维修保养、工程咨询管理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接收物资和服务等非货币捐赠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捐赠者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同时保障捐赠物资能够真正用于教育发展和公益事业。
第二章 物资和服务捐赠接收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和服务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应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物资捐赠的接收、登记、分类、存储和分发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前期沟通联络工作,与捐赠人商定捐赠物资种类(或者服务内容)、数量、金额、用途、交付时间(或者服务时间)等内容后,根据捐赠具体情况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适当的场合举行捐赠仪式,以表达对捐赠者的感谢和尊重,同时增强公众对捐赠行为的认知和支持。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捐赠人取得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作为确定捐赠价值的依据。无法取得相关凭据的,按照同类物资和服务当前市场价值、捐赠合同注明的公允价值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捐赠价值,确实无法估价的文物等以名义金额确定捐赠价值。
第八条 捐赠人要求取得捐赠票据的,由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出具。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在学校实际收到捐赠物资和服务后,依据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确定捐赠价值,出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应对接收的捐赠物资进行严格的验收和审核,确保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和捐赠者的意愿相符。
第三章 受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捐赠物资和服务应当在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接收的捐赠物资和服务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详细的捐赠物资和服务台账,记录捐赠物资和服务的来源、数量、质量、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入账管理:
1. 捐赠物资验收入库后,基金会财务部门应根据捐赠协议、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时进行财务入账处理。
2. 财务入账应准确记录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核算。
3. 对于价值较高的捐赠物资,基金会财务部门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财务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和服务使用管理:
1. 基金会接收物资和服务捐赠后,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明确使用单位。若捐赠者明确指定了使用单位,基金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转赠协议,确保捐赠物资和服务及时、完整地转赠给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物资和服务捐赠登记表》(见附件1),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2. 若捐赠者未指定使用单位,基金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管理,拟定使用方案。该使用方案需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确保捐赠物资能够真正用于教育发展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物资和服务捐赠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定期跟踪和监督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确保捐赠物资得到有效利用,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物资和服务使用情况的反馈机制,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捐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公布捐赠物资和服务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捐赠物资和服务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基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